你的位置:首页 > 讨债资讯 > 要债知识

温州讨债公司详解债的履行规则和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债

2018/5/7 19:00:21      点击:
详解债的履行规则和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债

  债的履行规则

  债的履行主体,首先为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债务人履行时是否须有行为能力,依履行行为的性质决定。原则上,履行行为系事实行为时,不要求债务人有行为能力;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需要债务人有行为能力。此外,债务人通过移转财产权利来履行义务的,还需要有对财产的处分权。 

  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为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同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提出给付,债权人有权受领给付,但有如下例外:
  (1)债权人的债权被强制执行,禁止向债权人为履行的;
  (2)债权人被宣告破产的;
  (3)债权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履行行为系法律行为的。债权人的代理人可以代为受领履行。债权的准占有人有足以使人认其为真实债权人的表征时,也可以受领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受领履行的,依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