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纠纷造成伤害应当由谁承担
2019/1/21 19:08:47 点击: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纠纷造成伤害应当由谁承担?丹阳要债公司来详细解答:北京收账公司报道,杨斌和高飞是某初级中学一年级学生。2014年5月3日中午休息时间,高飞等人在教室内打乒乓球玩,高飞不小心将球打到了杨斌的脸上,杨斌非常生气,双方因此吵了起来并进而发生扭打。
争执中,杨斌顺手拿起教室里的一把扫帚,用力击向高飞的头部。整个打架过程持续近10分钟,围观学生20余人,场面较为喧闹,但直到打完架,都没有教师前来制止。高飞被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中度脑震荡,在医院住院治疗了半个月,花去医疗费共1万余元。经鉴定,高飞构成九级伤残。高飞的父母因此找到学校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学校认为,高飞与杨斌打架是在放学后,高飞的损失应当由杨斌的父母来承担。无奈,高飞的父母只好将该中学与杨斌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高飞的医奔:1.5万元。
丹阳要债公司认为高飞和杨斌均系未成年人,双方相互斗殴造成高飞人身损害,属于校园内的人身意外伤害。被告杨斌作为加害人,故意伤害原告致九级伤残,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对损害结果应承担45%赔偿责任;原告高飞虽系受害人,但其在纠纷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亦是引发损害后果的重要原因,应承担30%责任;原告放学后滞留校内,导致在校内发生打架,这与学校对学生管理和保护不到位有一定关联,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对学生教育及校园管理方面均存在一定的瑕疵,是造成本案纠纷发生并导致较严重后果的间接原因,故其亦应承担25 070责任。因此依法作出判决,原、被告三方均承担责任,被告杨斌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6750元,被告某中学赔偿原告3750元,原告自担30%的责任。
多年来,未成年学牛的人身宅伞和发牛在校园以及与学校有关的未成年学牛伤害应卜理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家长关心、教育门担心的重大问题。校园伤害事故也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一种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本案即是其中较为典型的一起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校园伤害事故有如下特点:(1)校园的范围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均负有管教、保护义务,是发生校园事故的主要场所。
高校在校学生一般均已成年,其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的,应按一般侵权处理。(2)校园事故是发生在“在校期间”的有关事故。在受教育、管理的期间,以及由学校组织的与教学有关的其他活动期间,如在校上课、出操、开运动会,或在校外春游、参观博物馆。但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放假期问等情形,则不应认定为在校期间。(3)校园事故的性质是对未成年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的侵权事件。如果事故仅造成未成年学生的财产损害,而并未造成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亡后果,则应按一般侵权处理。(4)校园事故中的加害行为人包括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其他学生、校外人员等。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并没有具体的加害人,而是由于自然因素、设施老化、未成年人的特殊体质等原因,也有可能引发校园伤害事故。
一般来说,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由于学校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2)由于学校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在校学生致使他人受到人身伤害的,本案就属于该种情况;(3)由于第三人侵权致使在校学生受到人身损害,而学校存在过错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第三人是指学校之外的第三人,并且学校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所谓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在实际侵权行为人逃逸或无力赔偿等情况下,对侵权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其他责任人在自己乎错范围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来说,主要涉及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被告杨斌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高飞的生命健康权?答案是肯定的,杨斌是一名初中的学生,对于自己的行为显然早已具备了基本的认知,他在明知用扫帚用力击打高飞头部会致使高飞受伤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这一行为,侵害了高飞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次,原告高飞是否具有过错?在本案中高飞是受‘害人,但他同时也是双方争吵并进而发生扭打的发起者和参与者,在纠纷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此高飞应当承担300-/0的责任,也相应地减轻了侵害人杨斌的责任。最后,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按照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违反法定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的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在学校内,整个打架过程持续将近10分钟,围观学生20多人,且场面喧闹,但直到高飞被击中头部,学校教师都没有察觉并前来制止,显对学生的管理和保护存在不足的情形,没有尽法定义务,因此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争执中,杨斌顺手拿起教室里的一把扫帚,用力击向高飞的头部。整个打架过程持续近10分钟,围观学生20余人,场面较为喧闹,但直到打完架,都没有教师前来制止。高飞被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中度脑震荡,在医院住院治疗了半个月,花去医疗费共1万余元。经鉴定,高飞构成九级伤残。高飞的父母因此找到学校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学校认为,高飞与杨斌打架是在放学后,高飞的损失应当由杨斌的父母来承担。无奈,高飞的父母只好将该中学与杨斌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高飞的医奔:1.5万元。
丹阳要债公司认为高飞和杨斌均系未成年人,双方相互斗殴造成高飞人身损害,属于校园内的人身意外伤害。被告杨斌作为加害人,故意伤害原告致九级伤残,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对损害结果应承担45%赔偿责任;原告高飞虽系受害人,但其在纠纷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亦是引发损害后果的重要原因,应承担30%责任;原告放学后滞留校内,导致在校内发生打架,这与学校对学生管理和保护不到位有一定关联,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对学生教育及校园管理方面均存在一定的瑕疵,是造成本案纠纷发生并导致较严重后果的间接原因,故其亦应承担25 070责任。因此依法作出判决,原、被告三方均承担责任,被告杨斌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6750元,被告某中学赔偿原告3750元,原告自担30%的责任。
多年来,未成年学牛的人身宅伞和发牛在校园以及与学校有关的未成年学牛伤害应卜理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家长关心、教育门担心的重大问题。校园伤害事故也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一种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本案即是其中较为典型的一起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校园伤害事故有如下特点:(1)校园的范围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均负有管教、保护义务,是发生校园事故的主要场所。
高校在校学生一般均已成年,其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的,应按一般侵权处理。(2)校园事故是发生在“在校期间”的有关事故。在受教育、管理的期间,以及由学校组织的与教学有关的其他活动期间,如在校上课、出操、开运动会,或在校外春游、参观博物馆。但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放假期问等情形,则不应认定为在校期间。(3)校园事故的性质是对未成年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的侵权事件。如果事故仅造成未成年学生的财产损害,而并未造成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亡后果,则应按一般侵权处理。(4)校园事故中的加害行为人包括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其他学生、校外人员等。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并没有具体的加害人,而是由于自然因素、设施老化、未成年人的特殊体质等原因,也有可能引发校园伤害事故。
一般来说,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由于学校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2)由于学校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在校学生致使他人受到人身伤害的,本案就属于该种情况;(3)由于第三人侵权致使在校学生受到人身损害,而学校存在过错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第三人是指学校之外的第三人,并且学校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所谓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在实际侵权行为人逃逸或无力赔偿等情况下,对侵权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其他责任人在自己乎错范围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来说,主要涉及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被告杨斌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高飞的生命健康权?答案是肯定的,杨斌是一名初中的学生,对于自己的行为显然早已具备了基本的认知,他在明知用扫帚用力击打高飞头部会致使高飞受伤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这一行为,侵害了高飞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次,原告高飞是否具有过错?在本案中高飞是受‘害人,但他同时也是双方争吵并进而发生扭打的发起者和参与者,在纠纷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此高飞应当承担300-/0的责任,也相应地减轻了侵害人杨斌的责任。最后,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按照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违反法定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的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在学校内,整个打架过程持续将近10分钟,围观学生20多人,且场面喧闹,但直到高飞被击中头部,学校教师都没有察觉并前来制止,显对学生的管理和保护存在不足的情形,没有尽法定义务,因此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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