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讨债公司浅谈债务人死后债务的清理程序
温州讨债公司浅谈债务人死后债务的清理程序
债务人通俗的说就是欠债的人,债务人在债务关系中处于有义务偿还所欠债务的地位,那如果债务人在还清债务之前就死亡了,那他所欠的债务该如何处理呢?我国的《继承法》与相对应的司法解释都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
Ⅰ
「限定继承原则」
继承人概括继承被继承人遗产、需偿还被继承人生前遗的个人合法债务的,仅以所得积极遗产为限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总额,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Ⅱ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
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Ⅲ
「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
即继承人之间依其得到的积极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Ⅳ
「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
《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Ⅴ
「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为体现人道主义,《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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