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讨债公司浅谈非法之账不受法律保护
2018/7/4 16:11:39 点击:
温州讨债公司浅谈非法之账不受法律保护
1、 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依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3、 非法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非法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非非法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4、 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民法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如有相关合同,应属无效。
5、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6、 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贷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7、 高利贷利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出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本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8、 因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借贷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
1、 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依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3、 非法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非法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非非法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4、 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民法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如有相关合同,应属无效。
5、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6、 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贷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7、 高利贷利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出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本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8、 因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借贷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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